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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治动态】发生工伤后企业应承担的法律风险

 
深圳市新流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5-06

  员工在工作当中受伤是多数企业都会发生的事情,很多企业认为自己为员工购买了社保就高枕无忧,发生工伤时按照社保局的流程走一遍就可以完事,但真正的风险并未被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员工发生工伤后,除了从社保局领取的赔付外,企业还需要向受伤员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实践案例:

  刘某于2013年8月7日入职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任职司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刘某购买工伤保险。2013年8月24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2013年12月27日社保局认定工伤,2014年2月13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八级。刘某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支付2013年8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14755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265元,支付医嘱休息6个月工资17706元。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75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265元。由于员工的出院医嘱为不宜从事体力劳动半年,仲裁委以员工未举证医疗期为由不予支持6个月工资17706元。深圳市某某物流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为终局仲裁,且由于公司对足额支付员工工伤待遇的举证不足。最后决定驳回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

  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各用人单位,员工发生工伤时,除了社保部分的赔付外,企业还应向员工支付以下款项:

  (一)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可见公司应支付伤者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由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职工因公受伤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和加班费)予以计发。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在5-10级的,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要按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和加班费)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5级50个月、6级60个月、7级6个月、8级4个月、9级2个月、10级1个月。
  (三)购买社保基数与员工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
  现在很多企业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购买社保,但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因此用人单位还将面临补足社保差额的风险。
  综上所述,广东解治律师事务所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为员工购买社保时应该按照实发员工工资足额购买,在发生工伤后应如实向社保局申报,尽可能与员工调解解决,以规避工伤所带来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损失。